使用昆明市测绘成果有关保密事项的告知
尊敬的用户: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工作。它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地理信息广泛服务于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众多领域,是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手段。通常所说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因其特殊性质,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保密管理规定》、《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摘录国家法规中的部分有关保密事宜的条款,告知如下:
第一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三条、利用涉外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四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极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的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的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的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漏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九条、下列测绘成果是国家秘密资料:①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②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之间相互转换精度优于±10厘米的转换参数;③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④分辨率高于5´×5´, 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⑤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⑥1:2.5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⑦军事禁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⑧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的正射影像;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标注有敏感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遥感影像;⑩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⑪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⑫体现和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与主张的敏感、争议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及泄露后会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⑬与上述机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⑭构成环线且覆盖范围大于2500平方千米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⑮军事禁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⑯军事禁区以外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基准站网观测数据;⑰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带有名称、属性、位置等信息的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重力控制点成果、重力加密点成果及其观测数据,国家等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大地控制点、天文、三角、导线的观测成果;⑱分辨率在5´×5´至30´×30´,精度在±5毫伽至±7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0.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⑲⑲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军事禁区以外1:1万、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⑳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㉑含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禁止公开内容的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管线等分要素测绘地理信息专题成果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㉒军事禁区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航摄影像;㉓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10米或者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正射影像;㉔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㉕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㉖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㉗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及其名称属性;㉘与上述秘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
第十条、我院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时,应根据保密要求与购买测绘成果单位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并向用户介绍测绘成果的有关保密规定。
敬请阅读以上条款,如有违反自负其责!
昆明市测绘研究院
2021年2月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合理利用测绘成果,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合理利用测绘成果,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我省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房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目录或者副本汇交实行分级管理:
( 一)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2.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3.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及各种地图(集、册);
4.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5.国家及省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以及涉外测绘项目;
6.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10秒级以上控制测量和导线测量;
2.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不足50公里的线路测量;
4.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1.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2.2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线路测量;
3.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者副本。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刷的地图(包括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图以及全国性的和省级其他专题地图)汇交副本一式两份;其他测绘成果汇交目录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我省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除按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外,还应当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式两份。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测绘成果的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
测绘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应当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九条 测绘成果按下列规定提供使用: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者中央驻昆机构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
(二)地、州、市、县所属单位以及常驻地、州、市、县的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指定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
(三)需要使用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范围外测绘成果的,按照(一)、(二)项的规定,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索取介绍手续,到有关部门索取;
(四)需要使用省外、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索取介绍手续;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大军区或者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索取或者办理索取介绍手续。
第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做好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有专人管理。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保密部门对保密测绘成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或者停止提供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以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十三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级管理的范围,由相应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